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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谈药品门诊用药报账新规

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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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又有新福利啦!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患者,从2020年9月15日起,经诊断需要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疾病范围、在国谈药品用药保障期限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可以按比例报账,具体报账方式如下:

(一)保障方式
1.国谈门诊特病用药按我市特病报销政策执行;

2.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参照我市门诊特病报销政策执行;

3.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的住院患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外购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依据该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药品处方,可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药店(具体条件和名单另行公布)购买国家谈判药品并按本次住院报销政策结算。

(二)起付标准
1.没有特病证的患者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要按照其定点医院的门诊特病起付标准收取,超过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后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比例支付;

2.有特病证的患者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特病门诊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按最高定点医院等级收取一次

(三报销比例。

1职工医保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年度累计报销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限额后,按现行大额医保政策报销

2居民医保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报销参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按现行大病保险政策报销

(三)费用结算

1患者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结算时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2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国谈门诊保障用药门诊费用,参照现行门诊特病异地结算办法,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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